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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支农资金量化成股权资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14        分享到:

 

    “十二五”期间,中央始终坚持把“三农”作为重点工作,连续12年下发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持续出台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坚持不懈强化农业、建设农村、富裕农民。我省自开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来,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服务、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业支持政策方面不断改革创新,三年累计整合涉农资金931.3亿元,投向重点领域。连续五年粮食总量全国第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财政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随之而来制约农业生产的因素仍未完成解除,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民增收方式单一,除了农业种植收入、务工收入等传统方式外,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较低;

 

    二是财政支农资金行程的资产缺乏有效管护,农民缺乏自觉进行管护的动力,部分工程“2年新、3年烂、5年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农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靠、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思想依然较重,即使在有国家投入的情况下,积极性仍然不高;

 

    四是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向精准性有待提高,部分建设内容不能及时适应新时期农业生产的变化需要。

 

    如何转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财政支农资金行程资产长期发挥作用,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是当前财政支农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建议借鉴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的做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农民受益,探索建立股权量化的制度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切实给每位符合条件的成员公平参与股权量化的机会,使农民成为资产的使用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为此提出三个建议:

 

    一、在财政支农补助资金项目需要自筹资金量小的情况下,可利用盈余或者组织成员完成自筹任务,或者不需要自筹资金的情况下,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全体成员或入社面积(土地股份合作社)平均量化。这种方式不单独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参与项目建设,全体成员共享财政支农补助资金形成资产股权 。如对沟渠、蓄水池、道路等公益性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采取此种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量化。

 

    二、在财政支农补助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量大,经营性资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社员参与筹集资金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在筹资募股时,面向本合作社全体社员发布公告,首次募集资金按照人头平均或入社面积(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募集;若首次募集资金没有到位,发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募集不限制自筹资金,直到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凡不愿承担自筹资金任务的成员,按照股东大会通过视为自动放弃对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经营性资产股权。这种方式需要单独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支农补助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自筹资金比例量化到参与项目建设的出资成员。如对育秧大棚、温室、冷库、农机具等可取得一定经济收益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采取此种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量化。

 

    三、在财政支农补助资金自筹资金量大,群众参与筹资积极性不确定的情况,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按成员或入社面积)平均量化,剩余部分按自筹资金比例量化。这种方式不单独成立新的经营主体,全体成员参与项目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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