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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建议——对2014年黑龙江省14个农村固定观察点(村)1000个农户的调查分析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5-05-13        分享到:


  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支撑。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力度,但农村金融产品供给、服务体系创新、市场竞争与风险控制等领域依然存在较严重问题,既不能满足农村金融自身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分析

  一是农户对农村融资需求逐年增加。根据黑龙江省14个固定观察点(村)1000个农户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1000个农户家庭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166.4万元,比2013年的总借入款139.7万元增加26.7万元,增长19.1%;比2012年的总借入款84.1万元增加82.3万元,增长98%,增幅较大。目前,从单个农户贷款来看,2014年户均借入17513.96元,比2012年户均贷款14250.2元增加3263.76元,较2011年的6721.04元增加10792.92元,虽然单户贷款额逐年增加,但仍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

  二是农村金融信贷供给能力有所下降。从2013年和2014年调查数据对比分析看,2014年,黑龙江省1000农户,在银行贷款67500.9元,占借入款总额166.4万元的4.1%,比2013年银行借款所占的5.8%下降了1.7个百分点。2014年,1000个农户从信用社贷款91.6万元,占借入款总额的55.1%,比2013年的60.5%下降了5.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据着农户贷款的主要市场,而且贷款比例有所下降。

  三是农户生产性贷款超过生活性贷款。在对贷款用途的调查数据分析显示,2014年农户贷款用于日常消费、子女教育、看病就医、修建房屋、婚丧嫁娶的比例占到了34.8%,比2013年的32.9%提高了1.9个百分点。2014年用于农业生产投资的比例占65.2%,比2013年的73.3降低了8.1个百分点,这表明,尽管目前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应付家庭突发事件时,仍然依赖于外部的融资。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外部环境阻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目前来看,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及市场严重管制的现象还相对突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政府的控制下,商业银行本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化资本收益率为目标,但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政府相关审核机构及政策意图的影响,使其偏离以利润为最终目标的轨迹,形成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在农村信用社中,由于各级政府的介入过多,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过多。

  2、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较差

  农信社普遍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质量差问题,亏损面和亏损金额大,55%的信用社资不抵债,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同时,农信社股本金普遍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责任不落实。农业银行同样也面临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问题。国家曾采取过包括发行特别国债充实资本金、剥离不良贷款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但农行的不良贷款无论金额还是比例仍然居高不下,持续经营能力不足。农发行的收购贷款损失规模较大,亏损严重,可持续发展也受到影响。

  3、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目前,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国家政府部门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救助,这种救助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对农户援助力度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问题。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尚未建立起来,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停滞,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散,制约了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4、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目前农村客户难以提供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抵押物,影响了进一步放贷。主要表现在:一是抵押物难选择。农业贷款扶持的农业、林业等产业,其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若作为借款抵押物其自然风险大。二是龙头企业寻找保证担保难。许多龙头企业在当地农村都是最大的企业,很难在当地找到合适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三是贫困地区企业贷款担保难落实。四是农户申请大额贷款难以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

  三、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改革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是要加快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县域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从法律上确保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储蓄应较大比例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二是发挥财政在金融支农中的作用。建立国家对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对开展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贴息,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三是借鉴国际上扶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经验,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实行适当的减税政策。

  2、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

  一是加速发展农民合作社,让合作社成为贷款的中介或由合作社直接使用资金,从而让合作社成为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工具,降低贷款利率,最终降低资本供给成本。二是进一步放开农村资本市场,在贷款利率上实行更灵活的政策,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领域,培训金融从业人员,最终会降低农村市场借贷利率。三是发展农村储蓄协会,让农民自己互相融资,从源头上铲除非法融资的土壤。

  3、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分工合作

  一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二是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其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功能。三是对于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加快健全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拓展贷款业务,增加农村地区资金有效供给。

  4、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进一步搞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规范村镇银行资金投放机制和制度,落实其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二是引导农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从多数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看,民间借贷关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要加强监控,规范民间借贷,积极引导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既发挥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又要加强风险防范。

  5、培育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以农村社区为基础的信用登记制度,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二是逐步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完善农民的“联户担保制度”。三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多种担保办法,积极探索实行耕(林)地承包权、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支持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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