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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4-12-29        分享到:

 

    一、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升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责任重大,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重要工作,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家分5批共取消下放416项行政审批项目,并陆续进行简政放权清理行政审批事。根据十八大部署,国家要建立权利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经过清理,国家行政审批事项由1700多项减少到现在的1031项。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关键和中心内容,省政府用五次常委会研究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这项工作定为2014年省政府头等大事。各部门、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按照任务分工,逐个部门调研,从2013年5月到目前,进行了三轮清理:第一轮清理,主要是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项目衔接,取消下放23项;第二轮清理,主要清理我省及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78项;第三轮清理从2013年9月开始,经过省编办和各部门调研、甄别和清理,我省拟保留升级行政审批项目375项,拟取消119项,拟下放92项,拟暂停21项,经过这一系列的清理改革,我省行政审批项目共清理比例为43.8%,不仅清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而且清理了以省政府以上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解决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和监督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进一步净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强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1、行政审批设定权不规范、行政审批种类繁多。现行行政审批种类繁多,设置过多过滥,标准不统一。如行政审批涵义的界定;行政审批的体制模式;行政审批的主体和申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政审批客体的分类以及有效、无效的约束条件;行政审批的申请、复议与监督;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等等,没有统一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上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难。


    2、行政审批主体界定不清。由于我国行政审批的范围没有科学合理的边界,规章也可以设定临时期限的行政审批,导致很多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造成各级政府部门甚至群团、中介组织都竞相争夺审批权,以致造成行政审批主体数量庞大。据初步统计,在地级市政府,有审批权的部门大约有50多个。从中央到地方直到乡镇都拥有大量的审批权,其审批主体多于“牛毛”。导致企业办成一件事需要盖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公章。


    3、监管责任缺失,重审批、轻监管。没有设定权的省级行政机关为加强对具体事项的管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普遍规定审批时应准备各种资料,但准入后对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却规定的相对笼统,下级机关无法遵从,以致缺乏监管。由于行政审批的不公开性,就难于保证对行政审批的有效监督。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对人和组织,根本无法监督行政主体的审批行为。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更由于某些特殊部门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难以到位。


    4、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行政地位不平等。在行政审批中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其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很多行政机关对待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审批,很少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简单履行程序,走过场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审批,行政主体自身的认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有限,也不重视专家审查、行家咨询,而自以为是,乱批错批现象时会导致严重损失。而一旦审批错误,又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六点建议


    1、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创新行政审批改革模式。


    我省可以借鉴广东省经验,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压减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市场监管效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经济发展环境。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是“以取消为主、转移下放为辅,宽准入、严监管”为主要思路,独特处在于部分中央设定的审批事项经向上汇报争取后也被改革掉。广东提出到2015年,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网上审批办理率90%。作为广东简政放权的亮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目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广州等珠三角地区陆续铺开。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东提出“凡是市场可以做的,政府一般不再介入;凡是社会能够做的,政府也不再介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归位,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能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政府应当更好地发挥有效引导作用。


    2、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


    鉴于我省产业项目多数集中在市县,行政审批流程公开对各市县的审批工作更具引导意义。可以采取省市共建的办法,把审批网络延伸到市县,把审批软件配置到基层审批部门,在省市县三级推行网上审批,特别是全流程网上“并联”审批,形成一体化的网上审批系统。深入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联网运行,实现“一窗进出”,即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审批申请、领取审批结果。需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统一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报送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提供代办服务。


    3、强化审批监管,创新和强化政府监管机制


    省级各部门针对每一项取消、下放、转移的事项,紧密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逐一制定相应的具体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着力构建行政管理、社会自治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开展规范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推动管理行为法制化规范化。自觉地将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要建立相关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评议的监督网络,全程、立体地约束和规范项目审批工作。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


    4、实施政务公开,增强行政审批透明度。


    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如听证制度、咨询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增加政府政策、法规的透明度。要使今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除个别保密项目外,都向社会公开,即要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进一家门办好,缴规定费办理,按承诺制办完”。有的地方除上述五公开外,还向社会搞“八公开”,增加“公开审批机关”、“审批责任清理人”和“审批条件”三项,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和吸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5、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转出的审批职能


    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取消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促进市场发育,形成充分竞争。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将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批要件。继续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加强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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