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存在的错误的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27 分享到:
目前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来自工薪所得,以工薪所得税速算扣除基数法为例分析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存在的错误比较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当前学界和业界对于所得税的性质、地位、功能、原则、征管体制设置等研究较多,对计税方法的研究却鲜有涉足,仅有的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如何将“应纳税所得额x相应税率”的算程简化。所以,计算个人工薪所得税的“速算扣除基数计税法”一经出炉便广为流传。然而,这种通行的方法存在将“缴给税务部门而非纳税人所得的所得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严重错误,它误将“所得税”计入本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以课税,背离了《税法》的立法本意。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理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加以征收的一种社会性、普及性大众税种。我国的工薪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采用固定费用抵扣、按月计征、自行申报与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主体一定时间内的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费用后的“纯所得”。
二、错误的和正确的所得税计税方法的基本算程
纳税人的工薪收入实际可以分解为四部分,即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额(“三险一金”)+税收宽免额(起征点3500元)+所得税。然而,目前通行的个人工薪所得税之所得额计算方法是从工薪总额中减除标准扣除额(“三险一金”)和个人宽免额即起征点3500元后的余额乘以相应的税率。此种计税法将“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取名为所得税的含税计算法。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不含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即(工薪收入-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1+相对应税率)x相对应税率。
三、对速算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定量与定性分析
(一)速算法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定量分析
现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工薪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分界数为例验证两种方法计算出的税负差距(如下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含所得税计税法算出的纳税额(元)
|
不含所得税计税法算出的纳税(元)
|
差额(元)
|
1
|
1500元
|
3
|
45
|
43.69
|
1.31
|
2
|
4500元
|
10
|
345
|
316.47
|
28.58
|
3
|
9000元
|
20
|
1245
|
1066.42
|
178.58
|
4
|
35000元
|
25
|
7745
|
6266.42
|
1478.58
|
5
|
55000元
|
30
|
13745
|
10881.80
|
2863.20
|
6
|
80000元
|
35
|
22495
|
17363.28
|
5131.72
|
7
|
80000元以上
|
45
|
|
|
|
(二)速算法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定性分析
含税计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包含着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得税”部分,产生了“非得而税”和“因税而税”的错误。
1、“非得而税”缺乏公平公正性。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有“得”才有“税”,纳税人缴纳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并非纳税人所得,对非纳税人所得而课征所得税有违公平公正和税法立法宗旨。
2、“因税而税”缺乏科学性。(1)从质上看,所得税征收属于固定期间内(年薪、月薪、日薪或时薪等)所得额的当次扣缴,而非补缴或后缴,具有严格的时间、空间、行业、税率等限制,“所得税”与“所得”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共生共存关系;(2)从量上看,含所得税计税法与不含所得税计税法计算相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存在差异,说明含所得税的计税法将交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计算入纳税人的所得额中进行计税,即纳税人为“所得税”而缴纳所得税了。每一次计税都会使纳税人多缴纳了“税务机关所得的所得税x相应税率”的税负。
3、将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缺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9条和第28条规定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二、三、五项及《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均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此处的税金显然包括所得税。
(三)背离《所得税法》立法本意的速算法广为流传的社会原因分析
1、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差异。长期以来,在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缺乏对等话语机制、平等对话机制、信息公平交流机制、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以及纳税人知情权保障机制等,征税人的“霸性”、代扣代缴人的“惰性”与纳税人的“忍性”相结合形成了当下所得税征缴领域错误行为的“惯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心理惰性与返利刺激。个人所得税大多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代缴,代缴义务人具有本能的心理惰性促使其选择简单的计算方法计税,税务机构为了刺激代扣代缴者的工作积极性,约定缴税越多返(点)利越多,将代扣代缴额的多少与代扣代缴人的个人利益挂钩,这种做法刺激了一部分代扣代缴人为追求多返(点)利而故意多计纳税人的纳税额。
四、纠正措施
税务机关要科学、正确地设计计税方法,纠正错误的计税方法,规范代扣代缴行为。正确的计税方法是:工薪所得税=(个人工薪收入-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1+相对应税率)x相对应税率。如果为方便计算也可将目前通行的扣除基数速算法做如下变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元)
|
税率(%)
|
改前速算扣除基(元)
|
改后速算扣除基(元)
|
1
|
不超过1500
|
3
|
0
|
1.31
|
2
|
1500-4500
|
10
|
105
|
133.58
|
3
|
4500-9000
|
20
|
555
|
733.58
|
4
|
9000-35000
|
25
|
1005
|
2483.58
|
5
|
35000-55000
|
30
|
2755
|
5618.20
|
6
|
55000-80000
|
35
|
5505
|
10636.72
|
7
|
80000以上
|
45
|
13505
|
1863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