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议政调研
关于在征收补偿中兼顾承租人权益的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3-12-16        分享到:

 

    伴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土地征收时代全面到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加强了对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推进“公”权利征收起到效果,与此同时对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被忽略。这引发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之争,以非住宅(即商用房)为代表的承租人在权益博弈中的态度势必影响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房屋征收中“承租人”这类群体,在房屋征收制度中不再作为补偿合同主体,这种情况势必对房屋征收行为带来一定影响,也使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得复杂和不稳定。承租人作为房屋使用人,其在房屋征收中的地位决定其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在现今的房屋征收规定中,征收人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得当与否将成为征收补偿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某制造厂(承租人)租赁一片厂区(出租人),签订有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对该厂区厂房进行扩建,并对原破旧厂区进行装修和修缮,承租人在此出租人的厂区经营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按照《征收条例》进行征地,棚改部门与该厂区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之后,承租人得知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订,拆迁补偿款已经支付60%,但是未向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拒不搬走要求取得相应补偿,双方僵持不下,影响棚改项目进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此类情况形成原因在于:


    1、《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承租人不是法定协议主体,这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为签约主体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出现了现实矛盾。


    2、部分装修修缮扩建的投入评估价值,应属于租赁合同主体之间法律事实上判断的问题,非行政管理范畴,但是承租人以此为交易条件,阻碍行政行为推进。


    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应给予承租人,按照《征收条例》应给予出租人,但是实际出现承租人的损失无法弥补,这种情况不易处理和平衡。


    法律界对于承租权是债权抑或用益物权争议仍在继续,我们无法左右法律,但是我们能够预见事实和避免纷争。由于租赁形式较多,只针对非住宅这一矛盾突出的情况为例提出建议:


    1、针对现行《征收条例》将房屋承租人排除在协议之外的现实操作,建议在对于相关损失补偿时通知承租人参与协商,区分权益补偿归属。虽然《征收条例》开宗明义对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规定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同时第二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样于承租人而言对装修、修缮乃至停产停业损失,却不能在《征收条例》中得到明确的保护。假设承租人没能与出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加以明确约定,则会导致承租人因征收形成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能不说是为公共利益需要形成的特别牺牲,对承租人是不公平的。


    2、对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问题中,确实需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需征求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是补偿协议签订时如果没有经过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确认或协商,在此时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免强人所难,造成征地工作停滞。


    3、加强对承租人与出租人诚信、守法意识的保护。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样对于双方的纠纷作了解释。现实中,与承租人利益挂钩的主要是租赁期受政府征收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有就是租赁期内进行的装修、修缮等权利或补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的,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的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可见,承租人在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时有必要通过合同约束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房屋征收时权益落空,一旦约定不明时,只能寻求调解。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权益,在征收摸底时实地踏查、调查了解房产(土地)使用(占用人)情况也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征收条例》未对承租人规定补偿,亦非征收补偿协议主体,可谓立法之憾事。但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居住权、承租权地位和保障问题值得关注,征地时实地调查确有必要。并且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考虑承租人的意见,或者要求出租人处理清楚债权债务纠纷之后再行给予补偿,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9号1210室    联系电话:0451-85992042
黑公网安备 23011002000534号  黑ICP备10008377号-1  网站建设:无限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