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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0-08-04        分享到:
 
    一、我省劳动报酬及其占比水平现状
 
    “十五”以来,我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者报酬提高较快,2007年比2000年其绝对数增加了1173亿元,增涨了84.1%,年均增长9.1%,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是,从初次分配的结构看,劳动者报酬的增速低于GDP的增速(总增长117.2%,年均增长11%),更远低于企业盈余的增速(总增长187.2%,年均增长16.3%)。
 
    (一)从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看初次分配要素占比情况
    1、劳动报酬占GDP 的比重(即分配率)呈小幅下降态势。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在与劳动的结合过程中,其优势地位表现得更加明显,资本所有者所得偏高、劳动者所得持续下降,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不断缩小。2000年,我省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为42.9%,2005年降为35.4%,2007年为36.4%。
    2、企业营业盈余占GDP 的比重大幅度上升,成为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2000年我省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为28.3%,2005年上升为37.1%,2007年为37.5%。企业利润所占比重过大成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不仅表现在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方面,而且表现在国有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等体制外员工上。资本所有者不仅在初次分配中得到了劳动报酬,而且还能得到企业利润的再分配。
 
    (二)从全国部分省市看我省劳动报酬占比水平及差距
    1、分配率比较。2000年,在吉林、辽宁、河南、湖北、北京5省市中我省分配率最低(比其中最高的河南低17.5个百分点),到2007年,虽然分配率都在降低,但我省仍然是占比最低的(比其中最高的湖北低4.9个百分点)。
    2、企业营业盈余比较。2000年,在吉林、辽宁、河南、湖北、北京5省市中我省企业营业盈余仅低于辽宁,比最低的吉林省多3.4倍。到2007年,我省已排在河南、辽宁之后,且与湖北、北京水平很接近。2007年我省企业营业盈余居全国第11位,与最高水平的广东省相差3.8倍。
    3、行业劳动报酬比较。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劳动报酬水平居全国第29位,与最高水平的浙江相差3.4倍;制造业居第25位,与最高水平的上海相差2.2倍;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的劳动报酬居第21位,与最高水平的北京相差2.4倍等等。
 
    二、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将分配财富与创造财富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过多地关注地方GDP与财政收入的增长,把GDP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忽视了收入公平等民生问题,这使其容易站在资方立场,从而加剧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这是导致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增长缓慢的重要制约因素。各级政府应尽快实现从GDP增长向人均收入观念的转变,即不仅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还要追求让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应把就业指标、劳动报酬占比、平均工资指标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激励政府转变行政行为。
 
    (二)继续提高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中档标准为550元(最高680元最低420元的平均值),只占全省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4%,而最低档(各县420元)只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6%。因此,应参考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争取近期最低工资的中档标准达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40%(646元),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将是很有效的办法。
 
    (三)建立劳动报酬与收益分配的长效增长机制,持续提高低收入行业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
    1、直接增加工资。一是政府应强制介入企业分配,监督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挂钩、与CPI挂钩的机制,保障职工能够合理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保障职工收入增长高于物价上涨,使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下降。二是政府和企业都应制定“工资增长计划”,例如以15%的年名义工资增长,在五年内实现收入倍增。同时,以每年0.5—1个百分点的速度逐年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直至达到占45%。三是实行职工收入增长的目标责任制,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与企业经营业绩和经营者的工资挂钩,把职工工资作为考核国企负责人业绩的“硬指标”。
    2、间接增加工资。把私营单位工资纳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后,意味着整个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将大幅下降,那么,基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划定的社会保障标准也应有所调整,即降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这也会相应地增加居民收入。此外,政府和企业的相关部门都应研究和测算合理避税的问题,例如研究所得税的避税空间和方法:一次性支付的报酬,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变成多次支、多次领取,就可分次申报纳税,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变相增加了收入。
 
    (四)强化执法力度
    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在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时,不能把确保基本生存需要的“贫困线”作为参照标准;二是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职工集体参与收入分配的工资协商谈判机制,以改变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三是加快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的监管。四是坚决打击、严厉惩处不法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强迫延时劳动、要求员工危险作业以及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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