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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资混改引导基金打造“增量共享”国资信用平台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14        分享到:

 

    在2016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黑龙江“要奋力走出全面振兴的新路子”。黑龙江振兴看哈尔滨,哈尔滨发展的基础在国企。总书记强调“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就国资而言,是希望国企能够探索出一条“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混改新路,从而实现国资价值的再发现。建议设立国有资本混改引导基金,利用基金载体,动员金融资本共担改革成本,分享混改收益,解决国企改革“钱从哪里来?业从何处兴?人往何处去?”的问题。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意义

 

    1、基金改变了社会资本“不愿投资、害怕混合”的投资预期。一方面,哈尔滨国有企业资产质量堪忧,只有4家上市公司,大部分PPP项目很难吸引投资者投入(或混入);另一方面,在货币超发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不缺钱,市场需要的是让社会资本放心参与国企混改的金融设计。基金作为集合理财的一种制度安排,基金投资平台回报高效稳定,让金融资本先“混入”基金,再以基金形式投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事前增设了竞争性投资程序,基金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大金融资本,从而很好的克服了国企原体制机制的弊端,客观上已经超过了新三板上市的条件。

 

    2、基金平衡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推动产权制度改革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收效最好的形式。回顾我国历次改革的成败经验,民营资本与国企的体量、权力、义务严重不对等,几轮地方国企改制强硬推行民资“蛇吞象”;或者,一个国资大股东背着一帮“葫芦娃”式的民营小股东,混改受到国有资产流失的舆论诟病,改革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成为不能承受之重。以基金作为直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缓冲,上海和重庆都有成功的先例;陆昊省长也谋划批准了多支产业基金,其中,林业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开始募集运作。基金募集的过程本身就是金融市场选择的结果,先投资于混改基金,达成各方最大利益“公约数”,从而可能形成“渐进式”改革格局。基金从国资委分离出来一部分投资公司职能,间接完成了“管控分离”的任务,基金交易平台成为国资信用体系的背书人。

 

    3、以基金为载体推动增量混改,理顺了投资与运营的关系。必须指出的是,基金发起人及其募集的社会资本,首先只能投入到项目业绩增量部分,暂时不触及国资存量。遵循“增量混改”的原则,基金只有权对国资经营业绩的增值部分进行交易,用于经营班子激励、管理层收购、职工持股、多元投资主体进入等,逐步把被社会资本认可的国有资产装入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而逐级逐步完成有效存量资产的转移。增量改革为国企混改和证券化进程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市场化动力,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功能定位在这一过程中得以重建。“增量混改”实现国资委由管理资产存量到服务信用增量的脱胎换骨式的机制转换,“大国资”战略逐渐清晰。

 

    二、具体设立国资混改引导基金的三点建议

 

    1、国企经营团队必须作为基金一般发起人(GP)。 按照我们的设计,所有新增投资必须在国资委的主导下,通过基金渠道运作。基金将引入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的社会资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缺位的问题,从而能够切实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责任。尤其是企业管理层,作为国企的实际把控者,必须对基金投入“真金白银”,经营者由被监管的“打工仔”变成企业的“主人”,无须监管。出资人、投资运营公司、经营者利益高度一致,发挥了最大的能动性,在机制上彻底突破了参与各方混改动力不足和绩效激励不足的难题。为防止经营者利益输送,根据基金约定,经营者只能作为“劣后级”投资人,管控风险,托底保证基本收益,对赌超额收益。国有资本风险仅限于基金投资份额,安全可控,收益却可能被放大若干倍。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所有国资“劣后级”投资人至少发挥1:8的“乘数效应”,不但没有发生过风险,几乎全部取得高收益。

 

    2、设置伞形基金结构,国资委享有超额收益。拟以国有产权上缴收益为基础,对国内外金融资本定向募集,统筹设立封闭式国企混改引导基金,下设并购、资产管理、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若干伞形子基金。基金采取股债结合的投资方式动员社会化资本,预计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5年内完成500亿元募集规模。基金将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资源,国资委和券商机构共同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担任基金“一般合伙人”(双GP)。通过基金合约的设计,GP需要投入的资金量很小,一般为基金份额的1--2%,国资委预计投入1--5亿元就能控盘;如果不愿意承担运营风险,许多偏好高风险的社会资本,完全愿意替代国资委出资,国资委甚至可以只是持有极少量“金股”即可。但是,通过基金平台的运作,国资委将坐拥存量国有资产的增值收益。如下图所示。

 

 

    3、执行项目合伙制,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率。为发挥国资最大资本整合效率,解决一股独大、监管缺位、投资效率底下等问题,建议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国资委挑选的合意投资人担任基金有限合伙人(LP),LP采取资金认缴制,平时预留基金份额,不实际占用资金,项目需要时,马上组织合伙人全力投入。执行项目合伙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国企两大难题,一是,项目是投资人按照市场化竞争原则共同优选出来的,规避了国资委无法对项目价值进行市场化评价的“盲点”;二是,国企一旦选好高回报的好项目,可以直接得到一致行动人大量股权投资。


GP是general partner (一般合伙人), 是指给有资本的投资者管钱的人,也可自己有钱投入参与管理。

LP是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 是指有资本的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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