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哈尔滨市委 姜 鸥
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治理负责。”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指出,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按照“界限清晰、规模适度、负载均衡、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划分标准,将全市划分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其中乡镇街道要负责建立四级网格:原则上按行政村、社区和功能区块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四级网格。
为此建议:
一是在哈尔滨市9县(市)完成环境保护机构设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开展工作。主要承担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规范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环境问题排查工作,预防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牵头做好环境信访包案处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辖区环境信访总量,及时化解污染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应该加大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二是在哈尔滨市9县(市)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所,并承担属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各乡(镇)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所工作;增加环保所所长正科级职数1名。工业总产值大于50亿以上的乡镇(街道)环保所需配备3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其余乡镇(街道)需配备2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相关人员、职数由各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各镇(街道)环保所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予以保障,办公场地和工作装备由各地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