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建概述
冯梯云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17        分享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1988年6月,本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大)通过的章程,对于指导和推动会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五大以来,国际社会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和变化,面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进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稳步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前不久举行的具有继往开来伟大历史意义的中共十四大,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深刻阐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部署。

   现在全国人民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有利时机,加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都在蓬勃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本会五大以来,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会的组织和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赋予了本会新的历史责任。

  现在提出的章程修改草案,就是根据上述国际、国内形势和本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经过全会的讨论,对原章程作必要修改而形成的。下面,就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作说明。

  一、章程的总纲,是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同原章程总纲相比,章程修改草案的总纲部分有了较大修改。需要说明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本会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修改草案表述为“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与原章程相比,有两点重要修改,一是更加鲜明地突出了本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按照协商确定的重点分工,团结各自的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大特色。几十年来,本会同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点,成为我们获得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并在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显示出自己特殊的历史作用。今后本会应当继续保持和发扬这个历史特点,以更好地发挥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总格局中的作用。二是鉴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已经成为本会所从事的根本事业,将原章程中“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改为“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这样更为鲜明、确切地反映了本会的性质。

  (二)阐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特点和本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本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修改草案规定:“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应当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修改草案还规定:“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三)对本会的政治纲领进行了调整。同原章程比较起来,没有根本原则的不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一些调整并有所发展。修改草案规定:“本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定不移地、全面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提高会和会员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密切联系群众,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实现会的政治纲领是全会的长期奋斗目标。在这个总目标下,为了指导全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根据中共十四大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任务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本会具体实际,章程修改草案提出了本会当前的任务。主要是解放思想,把握时机,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贡献一切力量;积极参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开展多种形式的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动,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民主监督,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实施“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献计出力;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任务。

  (四)为确保实现本会的任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必须加强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进行自我教育,是本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对于加强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本会的参政党作用,不断开创本会工作新局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依据现实的情况,在总结五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会员一章作了必要的修改。为保持本会同经济界密切联系的历史特点,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会发展的对象是:大中企业的经理、厂长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经济教学、研究人员;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本会工作有关的财经部门的中高级人员;适当发展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士。发展会员要按照上述的对象和重点,积极稳妥地进行。

  修改草案规定,“会的组织工作要贯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素质和代表性。”这是几十年来本会组织工作所遵循的基本方针和要求。贯彻上述方针和要求,要根据本会所面临的任务和自身的状况,注意在任何时候都要掌握好发展与巩固的结合。现在,把上述方针、要求写入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会的组织建设,保证会的政治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中上层或代表性,不能仅仅看其职务或职称的高低,而主要是从其对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对所联系的群众的影响来考虑,在不同地区,中上层或代表性应是就当地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所谓大中企业,是就其在当地的经济比重和影响而言,而不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坚持大中城市为主的前提下,要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沿海地区有的县级市发展很快,就其经济发展程度而言,已经超过一般中等城市,发展组织要考虑到这个经济发展的实际。修改草案对会员提出了基本要求:“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对于提高会员的素质是完全必要的。

  三、民主集中制是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会的工作中的应用。在章程修改草案总纲和第二章中,对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规定。本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有效地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有领导、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工作,使会具有持续旺盛的生命力。因此,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也是任何领导集体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民主,是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充分调动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会员对会的事业的责任心和凝聚力,进而有效地发挥本会的整体功能,集中全会的智慧和力量,把会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问题。会的组织原则要求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适当的领导集体而不是由个人作出决定。很明显,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大问题,很容易产生片面性,乃至造成错误。修改草案规定:“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民主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会的团结是会的生命。巩固会的团结,是会的力量之所在。全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骨干必须自觉维护会的团结,以保证会在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本会的光荣责任。

  四、在领导体制上,为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修改草案对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两章,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草案规定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职权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职权。修改草案还规定:“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主席会议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中央日常重要会务。”修改草案也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和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等制度。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贯彻会的民主集中制。五大以来,中央执行局在主席领导下处理中央会务,对推动全会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实行集体领导方面也探索了有益的经验。为了减少领导层次,修改草案取消了有关设立执行局的规定。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于推动会的事业具有极其重大的关系。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由会的干部组成的。因此,会的干部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问题,是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鉴于会的各级领导集体老化、青黄不接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不断地促进各级领导集体的新老合作交替,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战斗力,是加强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各级组织要把这件大事放在重要的日程上,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强各级领导集体的建设。修改草案规定:“会的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会员代表会议,其职权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咨议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还规定:“中央委员出缺,可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或会员中补选。”对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根据多年的实践和一些地方组织的要求,修改草案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作这样调整的主要考虑是,适当延长任期,有利于领导集体的稳定,有利于会务工作的连续性。

  五、基层组织是会的细胞和基础,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关系会的事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充分重视。会的各级组织都要关心、帮助和指导基层组织,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解决困难;积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经常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工作,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改进和提高工作。修改草案对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根据会的总任务作了适当补充。要求基层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要“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引导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要“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要“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坚持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等。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基层组织的生活,增强团结,促进基层组织建设的发展。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的工作,比较充分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激励和增强全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中共十四大精神鼓舞和指引下,更加坚定地贯彻执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更好地发挥本会在多党合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9号1210室    联系电话:0451-85992042
黑公网安备 23011002000534号  黑ICP备10008377号-1  网站建设:无限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