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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九八八年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17        分享到: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家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进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会的政治纲领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为行动指南,组织、团结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发挥从事经济工作的特长,参加国事管理,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着重致力于: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

  促进“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实现祖国的统一,发展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促进同世界各国人民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维护和平、谋求发展。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本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会实际结合起来,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发挥特点和优势,独立自主地开发工作。各级组织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协商对话,代表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会员要努力学习,自觉地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团结,艰苦奋斗,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本会的光荣责任。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必须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定不移地、全面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提高会和会员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密切联系群众,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本会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解放思想,把握时机,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贡献一切力量;积极参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开展多种形式的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动,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民主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斗争;为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献计出力;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为确保实现本会的任务,必须不断加强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会实际结合起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团结,艰苦奋斗,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本会的光荣责任。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士、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士,愿意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申请入会,须由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基层组织考察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会员;

  (四)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会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的章程,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二)互相帮助,增进团结,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在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五)参加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当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原地方组织仍应与其保持联系,或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六条会员要求退会,应经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七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会。

  第八条对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劝退,市(县)委员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

  第九条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讨论,报请上级地方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中央委员会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会员违犯国法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期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改正错误的,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的,开除会籍。

  第十一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告中央委员会。开除会籍的处分,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对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央咨议委员会委员、顾问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顾问(设候补委员、顾问的地方)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告中央委员会。

  第十二条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决定后本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负责处理。

  第二章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由会的委员会民主讨沦,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四)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五)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下级组织应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六)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第十四条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应经充分酝酿协商,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用差额预选、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选举权利。

  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上级组织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会的各级领导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十五条会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

  改建原有的地方组织,必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咨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咨议委员会。

  第十八条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推举中央名誉主席;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执行局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会的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三次。

  第二十一条会的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处理中央会务。

  中央执行局的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的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的中央咨议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的咨询和参议机构。它的任期与中央委员会同。

  中央咨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均由中央咨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咨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中央咨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协商决定。

  中央咨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咨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会的中央委员会可设顾问,其人选由

  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局,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局为止。

  第四章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代表人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在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的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

  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会的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其它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领导本地区会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

  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查和批准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报告;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

  任期与同级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至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继续工作,直至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止。

  第三十二条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委和顾问,其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会的中央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没有建立省委员会的地方,建立省工作组或中央直属的市委员会。

  第五章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才能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

  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直属支部和总支部。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应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任期三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支部委员会互选;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总支部委员会互选。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推动会员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其合法权益;

  (三)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并实行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四)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五)吸收会员;

  (六)收缴会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会的中央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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