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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建的政党职能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17        分享到:


  民建作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担负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其中,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民建基本的政党职能。作为参政党切实履行职能,既是多党合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第一节基本职能的主要内容

  民建作为我国多党合作格局中的参政党,负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等职能。在这些职能中,最基本的职能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也简称为参政和监督。之所以称基本职能,一是反映了参政党性质、地位的内在要求。民主党派作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之一。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方面的体现。二是反映了参政党职能的本质特性。它既区别于执政党执掌政权和领导国家的职能,也区别于一般社会团体的职能。三是集中体现了参政党的政党功能和作用。通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直接介入国家政治生活,在政治层面上发挥作用。因此,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衡量民建作为参政党政治价值、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其他职能则是基本职能的延伸。

  一、参政议政的基本点

  参政议政是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泛称。我国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可以概括为“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参政议政是我国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参政的广泛性。民主党派的参政范围扩大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确定大政方针到具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从参加国家政权,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以至对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都可以发表意见、建议,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二是参政的深刻性。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国家的政权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特点,决定了自身在参政议政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原因有三,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具有十分丰富的信息和智力资源,能够就一些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提出真知灼见。二是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是反映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意见建议的一条重要渠道。三是作为参政党,具有组织优势和群体优势,能够形成合力,在参政议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各民主党派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有利于中共和政府广泛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制定的方针政策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在各种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加民主、科学、正确。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涉及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一,参与同中共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是多党合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一般都召开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会、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商国是。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三是由中共中央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第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作用。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第三,举荐成员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对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为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开辟了新渠道。联系的方式主要是:国务院召开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征求意见,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政府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业务范围同相关民主党派建立和加强联系,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人员,是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研究,参加对重大案情的调查,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责。

  第四,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政府机关要更好地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注意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尊重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第五,为我国的改革和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主要包括就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大陆与台、港、澳及海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智力支边、扶贫工作等。长期以来,民主党派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民主监督的内涵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之一。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政权以后也不例外。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社会政治正常运行的必要要素。在我国,各政党之间实行互相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属于民主监督。即以参政党的社会影响力,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中共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这一表述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党间的一种政治监督,监督的对象层次高,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共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在接受中共领导的前提下,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精神,为支持、维护和帮助共产党更好地执政而实行的监督,这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和在野党以执政党为对立面搞权力制衡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监督是建立在与中共根本利益相一致、有着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基础之上的,支持和帮助中共把工作做好是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范畴。采取民主监督的方式,是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而是友党之间通过提意见、提建议、作批评的方式来实行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共领导干部实行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在执政地位,这一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在长期多党合作实践中,形成了民主党派履行监督的多种形式。主要有: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自身的特点。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政党层次上开展的监督。民主党派由各界知识分子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组成,其监督一般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一般具有较大的客观性;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自身独特的视角,能够对共产党提供一种单靠中共党员不容易提供的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能够通过参政过程将意见和批评直达中共和政府领导部门。民主党派的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的特点,它与中共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辅相成,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咨询、反馈和警示三个方面。一是咨询功能。在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履行监督,对决策方案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实际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提供决策选择方案,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够反映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二是反馈功能。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中共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实行反馈,为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信息,督促问题的解决。三是警示功能。对决策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行为,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以引起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并予以解决。

  对于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随着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如何观察和评价作为民主监督所产生的特殊监督效用问题。

  民主党派的监督虽然是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但有着特殊的监督效用,它既是国家政治体系内的一种修错机制,也是一种社会反馈机制。民主党派在中共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就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对决策和权力运行过程施加影响,本身就体现了这一监督的价值和重要作用;包括民主党派监督在内的民主监督的存在,能够使社会保持一种弹性,使执政党能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社会舆情广泛、及时、充分地得以表达,有利于执政党及时了解情况、完善决策和处理问题,避免问题过于淤积,在得不到正常宣泄和释放的情况下引起社会震荡。民主监督的存在,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优势,是其它性质的监督所不能取代的。

  有的同志在认识上把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截然分开,因而看不到民主党派监督在实践中的发展。实际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密不可分的,政治协商中提意见、作批评就是民主监督。当然,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内涵上讲,政治协商指就重大问题各个方面意见的表达和协调过程,民主监督一般指提意见、作批评的过程;从形式上讲,政治协商有着固定的会议形式,而民主监督的形式则更加灵活多样。由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两者主客体大致相同,其社会政治功能是一致的,是互相包含、互相联系的,在政治协商中,往往包含着民主监督。

  在研究民主监督问题的理论探讨中,也有一些同志提出了“民主监督法律化”的问题。讨论这一问题,首先是要明确“法律化”的内涵。对“法律化”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法律化”是指民主监督要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民主监督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国家宪法已经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而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中的一项政治传统。另一种认为,“法律化”就是使民主监督成为“硬约束”,使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只有这样,民主监督才有效力。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民主监督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其方式是提意见、作批评。如果其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就不是民主监督而是法律监督了。第二,广大统一战线成员所提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不少是正确和合理的,也有不够全面的或不正确的,需要择善而从。有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由于条件的局限,一时还难以实行。如果凡是意见建议都要通过法律约束强制执行,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不可行的。第三,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必将影响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政党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坚持社会主义的一致性和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决定着政党之间的监督必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政治监督。如果把这种监督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就等于从法律上规定,民主监督所提出的意见必须采纳,如果不采纳,就是违反了法律。这样,就破坏了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的基础。第四,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与我国政体不相符合的。如果这样做,将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导致“两院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体现在政体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不可替代性正是表现在它的统一战线性质上。民主监督既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就等于赋予政协法律监督的权力。这样,政协就不是统一战线组织,而是权力机关了,这就违背了宪法,将导致形成多中心和权力多元化。

  第二节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中,民建履行政党职能,进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一种有规范有责任的政治行为,必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就是必须遵循我国政治体系的运行规则、运行程序、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服从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崇高理想,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在我国政治体系之内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取得富有建设性的积极成果。

  一、维护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

  坚持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多党合作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党派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的自觉选择。6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只有坚持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多党合作的正确方向,才能使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团结合作中不断取得历史性进步,才能同心协力地把共同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因此,作为民主党派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民主监督,都要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必然要求。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全部智慧和力量。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人士的政治参与能力;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实行民主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内在要求,有利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因此,民主党派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对中共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偏离这个中心,游离于这个大局以外,或者另搞一套,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作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四、遵循我国政治体系的政治规则

  不同的政治体系有着不同的政治规则。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必然要遵循我国政治体系的规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中共和民主党派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的重要政治准则,提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行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民建章程总纲也明确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这些原则规定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系内的一种政治行为和政党行为,必然要以宪法为根本行动准则,遵循我国政治体系的政治原则、运行规则、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在我国政治体系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不是脱离我国的政治体系,搞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只有这样,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才能得到国家政治体系的支持,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赞同,在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取得富有建设性的卓有成效的业绩。

  第三节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

  在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民建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一、积极参加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共高度重视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协商的形式多种多样,会议协商已经逐步制度化。此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以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民主党派人士可以通过政治协商形式直接了解执政党对大政方针的构想,对任务、目标的规划,对重大事件的意见;同时,又能直接向执政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反映自己对某些重大问题的看法,提出建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以及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失误;有利于形成共识,协调关系,促进中共和国家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主党派做好政治协商工作,首先要在协商前做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开展政治协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要的工作方法。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材料,再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将问题归纳、整理出来,形成有深度、有见解的认识观点,这样才能做到协商有理。其次,协商应本着“积极建言、坦陈己见、推心置腹、当好诤友”的原则,多说真话、实话,少说空话、套话,不说大话、假话。对所讨论的问题认真思考,从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敢于直言,不隐讳自己的观点,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做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挚友、诤友。

  二、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领域,同时新的形势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建要认真总结参政议政工作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掌握参政议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把参政议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首先,坚持理论清醒,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的根本立场。理论清醒,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政治坚定,就是要紧跟中共中央的战略部署。顾全大局,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维护稳定,就是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不利于稳定的事不做,不利于稳定的话不讲。坚定这四个方面的立场就必须加强学习。只有学习,才能提高领导干部及广大成员素质,做到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与中共中央的决策和战略部署保持一致。只有学习,才能增强成员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共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搞好参政议政工作。只有学习,才能不断吸收最新的科学文化成果,为参政议政打好坚实的知识基础,适应当今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环境,跟上时代的步伐。

  其次,坚持站好位置,选准角度,发扬传统,发挥特色的指导方针。站好位置,就要明确我国的民主党派不同于国外的政党,既不是在野党又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和执政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选准角度,就是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和看法,我们的参政议政工作,要立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本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有利于促进国家更好地发展来进行。选准题目,就是参政议政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重点。一是要深入了解中共和政府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战略性问题、热点和难点问题,把民建自身的优势和现实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选准题目,提出建议;二是对政府工作中尚未注意或关注不够而从参政党的视角看却属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选准题目,提出建议;三是就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反映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在认真分析综合的基础上,选准题目,提出建议。提出的建议应建立在对情况尽可能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尽可能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发扬传统,就是努力弘扬民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五个坚持”的优良传统。发挥特色,就是发挥民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历史特点和优势,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坚持深入社会,联系群众,认真调研,积极建议的正确态度。要提出有真知灼见的建议,必须深入社会,深入群众,实事求是,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不深入社会,不可能反映社情;不联系群众,则不可能反映民意。要真正深入社会,联系群众,就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搞好参政议政,必须到实践中去,把参政议政与民主党派的考察、专题调研、为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国情民情,尽可能地把握所研究问题的全部资料,并进行系统研究和追踪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建议,就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分析,反复推敲和斟酌,投入大量的工作,把调查的大量材料归纳成观点,写出建议,充分体现成员的智慧和价值。同时,要强化质量意识,把质量作为参政议政的生命线。随着参政议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证参政议政的质量,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提高参政议政的组织化水平,以充分发挥本会参政议政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四,坚持系统思考,辩证分析,发扬民主,注重落实的基本方法。要有系统的思想方法,就是对问题必须综合分析,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不能只看一个环节、一个方面。辩证地分析,就是要认识到任何一个建议都有其积极的方面,也可能带来些负面作用。要分析利弊两个方面,注意其可行性,做到技术上是可能的、经济上是合理的、法律上是允许的、操作上是可以执行的、进度上是可以实现的、政治上是能被有关各方所接受的。缺少这六个方面的可行性,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就会小。一个真正好的建议是经过千锤百炼,集中了群体的智慧,反复推敲后形成的。发扬民主,就是要发挥民建参政议政的整体优势,集中全会的智慧。民建是一个拥有近13万成员的政党,参政议政不仅要把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部门,而且要充分发挥全会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把专家、学者、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会员骨干组织起来,把各个工作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同志组织起来,把中央和地方的参政议政工作加以合理地组织协调,把参加人大、政府、政协工作的同志组织起来,调动广大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加强与会外专家学者的联系,形成一个强大的参政议政队伍,通过必要的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和功能。发扬民主的具体过程中还要注意,一要让所有参加者充分了解信息,保证知情;二要在研究讨论时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不受主观框框的限制;三要做好对各方面观点、意见的梳理和综合工作,集中集体的智慧,提高建议的质量。最后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要跟踪了解建议的反馈情况,积极推动建议付诸落实,让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三、切实推进民主监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因此,加强民主党派监督的基本思路,就是遵循我国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的规定,按照“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的要求,在准确把握民主党派监督性质的前提下,扩大民主党派的参与,创造有利于民主党派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完善民主党派监督的机制,完善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保障民主党派履行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推进民主党派的监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从民主党派自身来说,也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主监督的认识,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以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以扩大人民民主为目的。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执政党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民主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发挥民主党派在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的作用是监督,参加人大和政协的视察也是监督,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是监督,在政协发言、提出提案也是监督。民建要善于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发挥好自身的优势作用。同时,民建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既要勇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对问题作批评和揭露,又要积极探索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既要及时反映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又要有分析、综合和提高。无论意见、建议和批评,都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达到好的监督效果。

  四、尽心尽力为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工作是民建实现政治纲领和政治任务、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实践活动,是广大会员为国出力、回报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塑造本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服务工作的认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政治,是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参政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际上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密切配合中共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主动出主意、想办法、做实事、做好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行动,是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基本要求。做好社会服务工作既是与执政党同心同德、共创伟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本会自身建设的需要。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有利于弘扬会的优良传统,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广大成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献计出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有利于深化本会的社会实践,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水平;有利于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参政党形象;有利于把本会建成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目标的实现。

  其次,进一步明确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思路。进入新世纪,社会服务工作面临内部、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新变化,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力,也面对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更大的工作难度。做好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1)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要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优势,统筹好人力、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资源,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2)开拓创新,注重特色。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努力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内容和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富有特色的社会服务工作。(3)打造品牌,示范带动。全会要努力打造社会服务品牌,发挥品牌的带动作用,采取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大力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4)尽力而为,讲求实效。全会各级组织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努力开展工作,挖掘潜能、凝聚力量,注重把事办实,取得实效。(5)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要将社会服务工作作为长期任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社会服务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注重整合会内资源,形成集合效应。

  第三,要把握现阶段社会服务工作的着力点。现阶段社会服务工作总的任务,就是组织和动员广大成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1)进一步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全会要继续贯彻落实《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扶贫工作的意见》,并力求在智力扶持、生态建设、改善民生、示范带动、助推发展等方面取得实效,重点做好贵州黔西县、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的定点帮扶工作。地方各级组织要努力做好联系帮扶点的工作,帮扶工作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把智力扶持与项目扶贫相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要把帮扶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结合起来,为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贡献力量。(2)努力为企业会员服务。全会要继续贯彻落实《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所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是中共中央交给本会的重点政治任务,要使这项工作成为全会的自觉行动。要从会内做起,积极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探索多种服务内容和形式。搭建各种学习培训平台,帮助企业会员了解掌握政策信息,改善管理,开拓创新;支持会员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努力促进企业共同发展;帮助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会员为国出力、为会增光,积极参与扶贫帮困、新农村建设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3)以“同心思想”为引领,做好做实“思源工程”。各级组织要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统一战线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的“同心思想”为引领,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延伸和拓展“思源工程”的领域,积极探索新途径、新载体。精心策划,培育新项目。利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这一平台,吸纳更多的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投入“思源工程”。继续做好以扬帆、薪火、甘泉、寒窗计划为代表的“思源工程”项目,进一步开拓募捐渠道,抓好项目运行的监管和落实,提高项目质量,扩大“思源工程”的社会影响。

  第四,切实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几个方面。社会服务工作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1)把社会服务工作与参政议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社会服务是本会参政议政的重要实践基础,二者相辅相成。通过社会服务实践发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中共和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注意在实践中跟踪了解,促进这些意见建议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参政党作用。(2)坚持四个文明建设一起抓。要把经济咨询服务与培训人才、传播知识、弘扬先进文化结合起来,把传送技能、传授经验、传递信息同开展思想教育、培养职业道德结合起来,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提高劳动者素质,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服务工作的效能。(3)注意处理好服务社会与服务会员的关系。社会服务工作既要面向社会,又要服务会员。注意帮助会员和会员企业解决困难,实现自身发展,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会员参加到有组织的服务社会工作中来,增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活力,增强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4)坚持“组织起来”的方针。切实发挥会的整体作用,把分散的力量组织起来,可以增强社会服务工作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经验表明,发动基层支部、组织攻关小组、建立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献计出力活动都是很好的组织形式。要及时总结经验,创造更多、更好的组织形式,提高社会服务工作的组织程度。(5)积极拓展横向联系。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争取中共的指导、帮助,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扩大横向联系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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