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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一九四五年成立大会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17        分享到:


民主建国会成立宣言

(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大会通过)

  直到如今,自命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依然在少数人的驱使之下,进行自相毁灭的战争,愚顽的特权阶级依然在制造社会的矛盾,执行殖民地的黑暗统治,逼成玉石俱焚的流血革命以自陷于覆亡!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这就因为全世界的平民没有普遍的觉悟,没有广泛的团结,因而不能发挥他们潜在的伟大力量。

  无数次的惨痛教训终久会使大多数人慢慢的清醒过来。科学上原子能的发现,应该还可以帮助人类恢复了灵性,走上合理的大道。从今以后,我们应该可以踏进平民世纪、和平世纪了吧?

  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的乐观,更不能忘记了我们自己的努力!平民世纪决不会由天上掉下来,而是要平民用自己的力量去争取的。只有平民普遍的觉悟,广泛的团结,才能建立真正的平民世纪,也才能保证和平世纪的存在。

  原子弹可算是现世界至高无上的力量吗?不是的。世界上还有比原子弹更伟大百倍的力量,那就是平民的公意。只要平民不愿意继续战争,谁都不能再进行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这样结束的,这次的欧洲战争也是这样结束的,要确保世界的和平,还必须平民更进一步根本反对战争,使得战争一开始就无法发动。

  原子能可能被利用起来,以改善人类社会的生活吗?不一定的,倘使平民没有力量,少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阻碍原子能应用到和平工业上去。倘使平民的力量不能改善社会分配制度,原子能在和平工业上应用的结果,徒然也只有使恐慌周期由几千年缩短到几个月,因而也就必然缩短了战争的周期。

  因此,我们必须明白,平民世纪,和平世纪的客观条件,虽然已经成熟,但是依然需要平民的极大努力,始能求其实现。否则,旧时代的渣滓们,仍将要运用一切手段,使得原子能不成为和平天使的法宝,而变成战神的武器!

  特别是我们中国,在数千年的帝王专制之后,又遭受了几十年军阀的蹂躏,官僚的压榨,政客的播弄,和极端分子的搅扰,平民的力量真是表现得微弱的可怜。由于平民不能表现力量,战争就不断的爆发,战争的灾祸,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惨酷。且看,对外战争方始结束,空前的自相残杀的内战又在进行了!在抗战初期,我们期望政治能因一致对外而澄清,社会能因全民动员而进步。但是结果怎样?在胜利到临的时候,我们对于国家的前途,又是如何一番的热望?现在又是怎样?抗战八年,反而使一部分人更加泯灭了人性。残酷、贪污、诈欺、腐化、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一切都只有变本加厉,看来几乎不像人的世界了!一个结论:平民自己没有力量,一切期望都要落空!

  最基本的和平统一,没有平民的力量就不成功。什么内战?平民应该拿出主人翁的身份命令他们:“立刻停止,让我们来裁判是非曲直!”只要平民能有这样的力量,谁更用得着再争地盘,谁更用得着再抢武装?这才是最稳固的和平统一的基础。

  由和平统一进一步建设一个现代的国家,需要平民的努力是更大了。一个现代国家的建设,要包括教育、文化、艺术、金融、交通、水利、农、矿、工、商等等极其繁复的部门,而在每一个部门当中,更都有它的高度专门的理论技术。它不但要动员全国广大平民的脑力和体力,还必须动员他们更宝贵的企业精神和艺术兴趣。这种动员,就绝对不是几道文告所能为功,而必须首先解放平民的一切桎梏。翻一翻历史吧!那一个现代国家不是由解放平民的力量建设起来的!在欧洲,倘使没有文艺复兴和土地革命,那里会有蓬蓬勃勃的工业化?

  时代不同了,民生主义不会再是少数学者的理想,而已经变成大众的要求。管理科学的进步,证明了只有劳工心悦诚服的合作,才能提高生产的效率。恐慌和战争的周期,更使得大多数人觉悟到,不让劳工和农民得到合理的分配,社会安全和世界和平都是不可能的。在英美各国,尽管积重难返的社会矛盾,一时不容易得着完全协调,但是,由于平民势力的抬头,逐步改善的趋势,确已经摆在前面。在我国,虽然难免还有少数最落伍的分子,想再来制造这种矛盾,但是,平民力量的抬头,一定可以使他们的企图变成泡影。

  我们现在是要在极端尖锐的国际竞争当中完成工业化的大业,我们为求工业化过程的迅速,还不能不欢迎外人的合作,把国际竞争领到大门里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工业化倘使还要保持操之在我的主权,那么,政府和平民一体,资本家和劳工合作、以至工业和农业兼顾都是绝对不可少的。一面以平民的资格把权力争取到手,而另一面马上让自己已变成了新的贵族阶级,去践踏另外一批的平民,这种情形,在中国不但是不应该重演,而且也不可能重演的。

  世界需要和平,国家需要民主统一,人生需要自由康乐。到今天,这些都不能再是虚幻的理想,而必须努力求其实现。中国现在面临着空前伟大的黄金时代。肩负着空前重大的国际责任。中国的平民,是必须及时奋起来迎接这一个黄金时代,来负起这一个国际责任了。中国有四亿五千万的人民,现在竟会连国内的事情都不能依据民意自己来解决,这真是我们的羞耻!中国的平民那里去了呢?

  在过去,中国的平民曾经表现出来极其伟大的力量。由辛亥革命、北伐,以至抗战,那一场的胜利不是靠着平民争取得来的?所可惜的就是平民没有自己的经常组织,事情完了,一轰而散。于是再让恶势力死灰复燃,再让政客官僚们投机取利,再让国事开倒车,结果是再让平民自己受罪!这种循环,今后是万万不能再有了!

  本会——民主建国会就是由于上述的认识和动机而组织起来的。我们的主张,略举如次:

  一、对于国际关系,我们主张必须披肝沥胆,向世界表示爱好和平的赤诚,以祛除一切国家的疑虑。对于美苏两国,必须采取平衡政策,以求获得双方的亲善与协助。进一步巩固联合国的基础,以保证世界的永久和平,逐渐达到世界大同的终极目标。我们只得须反求诸己,自强不息,自然可以获得国际的尊重。

  二、对于国内政治,我们主张和平统一,民主集中,政府必须即刻停止以武力干涉人民的政治活动,充分尊重人民身体、信仰、言论、出版、结社、集会、通信的自由,以昭大信于天下;各政治党派以国家利益为前提,相忍相让,通过政治的民主化以达成军队的国家化。然后由直接普选产生各级议会,由议会行使各级政权,以彻底铲除贪污,充分提高行政效率,从人民有权以进于政府有能。同时,以户为单位的保甲制度,必须取消,改用以人为单位的自下而上自动自发的组织,以实现真正的自治。所有足以阻抑人民参与政治的公民宣誓,以至民选官吏及人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考试考核的规定,必须完全废除。

  三、对于经济,我们主张有民主的经济建设计划,与在计划指导之下的充分企业自由。在目前阶段,国家必须以全力培养资本,同时集中力量,用和平合理的手段解决土地问题,以解除农民痛苦并扫除国家工业化的障碍。工业农业必须兼筹并顾,以谋国民经济发展之健全,货币、金融、贸易、捐税等政策,必须彻底改善,期能密切配合国家工业化的要求。工业区必须迅速指定,工业标准必须尽速完成,以便利人民之经营。

  四、对于社会,我们主张政府须有全部就业计划,并负责求其实现,以期无业者之有业;同时充实职工福利及业余生活设施,以期有业者之乐业。政府须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奠定劳资合作之基础。工厂管理须力求民主化,但不能以此破坏管理权的完整,因而妨害企业精神和生产效率。工会农会应鼓励其自由自动组织,工农以外的政治社会力量祗能从旁协助,而不应加以控制与操纵。扩大妇女教育和妇女职业,以切实提高妇女的地位;但应同时顾及生理条件的适合,且须扩充社会设备使妇女职业不会影响家庭生活、生育保护和儿童健康。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逐步推行,限期完成。卫生保健工作,应从社会最低层入手。一切社会救济设施,均须以无告的贫苦人民为对象,而力求其切实有效。

  五、对于教育文化,我们主张应以国家力量,一面鼓励其自由发展,一面调整其地域和部门的偏枯。义务教育必须努力推行,以求普及;免费学额必须大量扩充,以求教育机会均等。各级学校课程,必须斟酌删减;同时充实设备,提高教学水准,以求效果之宏大。人格的培养与生活技能的训练,必须兼顾;更宜尊重教学自由,以启发民主精神,并诱导高深学术的探讨。天才儿童必须加以爱护;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及在技术上有特殊成就者,均宜特别尊崇,以鼓励文化学术上的创造发明。

  我们这一群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并不需要玩弄政权以发展自己的抱负,实在是因过去几十年的教训太惨酷了!为着国家,我们不但不能做自了汉,而且也不能让自己汗血牺牲所争取的成果,永供别人的糟踏毁灭,所以我们必须有一个自己的经常组织,积极的与闻国家大事。

  我们不是一个党同伐异的政党,我们对于一切为民主建国而努力的党派及个人,都愿保持极度的友善,然而同时保留对于任何方面的完全的批评自由,我们愿以纯洁平民的协力,不右倾,不左袒,替中国建立起来一个政治上和平奋斗的典型。我们要以光明磊落的作风,伸张公道,主持正义,使这堕落不堪的政治道德重新抬起头来。

  国事不能再有丝毫的耽误了!多少黄金时代已经错过,多少罪恶已经造成,我们做平民的,不能一味的责备别人而必须自己反省,自己觉悟。一误再误,还能就此永远耽误下去吗?我们相信,在全国的平民当中,和我们同一理想同一态度的,必然占极大的多数,我们盼望大家赶快一致起来,参加本会,共同为世界的和平,国家的民主统一,和人生的自由康乐而奋斗!

  

民主建国会政纲

(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大会通过)

  甲、总纲

  一、建国之最高理想,为民有、民治、民享,我人认定民治实为其中心,必须政治民主,才是贯彻民有,才能实现民享。

  二、建国之途径,经数十年之惨痛教训,大体已趋一致,今后不在多言,而在实践。我人认为亟应根据人民之利益与要求,采取孙中山先生所定三民主义中之重要进步部分,订入宪法,以确定全民共同信守之范围。

  三、政治须以文化为指导,而以经济为基础,始能期其正确而切实。军人武断政治,与夫官僚政客包办政治,均非现代国家之所许,必须使从事生产各阶层之广大人民,拥有最大之发言权,而以文化教育之力量融和其矛盾,扶助其发展,然后民主始不落玄虚,进步始不超时代。

  四、经济须以科学为指导,而以社会为基础,始能迎头赶上,利及全民。因此从事生产,必须充分尊崇科学研究,以求理论与应用之相互发明,相得益彰,而发展工业尤须同时谋农业收益之增高,与一般人民生活之改善。

  五、政治之安定有赖于公道之伸张,舍公道而尚威力,为政治祸乱之源,而经济掠夺与社会黑暗亦均由此而起,拨乱反正,必须以国家利益与人民公意为准绳,明是非,正功罪,以彰公道,抗战为空前大业,在此时期政治上、社会上一切是非功罪,尤应依此论定。

  六、抗战既获胜利,我人认为必须于和平中完成建设;以恢复元气,增进国力。于统一中实行自治,以安定秩序,发挥民力。而和平与统一,均须于民主政治中求之。有效之国防,亦端赖政治进步,经济充实,益以教育文化之发达,始能奠定其基础。

  乙、政治

  七、民主政治之基本条件,为人民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等之自由,应予切实保障,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安宁条件之下,绝对不得加以限制;所有侵害人民自由之特殊机构,应即解散。

  八、为实现和平建设,常备兵须大量裁减,兵役制度须彻底改善,全国武力须属于举国一致之民主政府;司法须独立,文官制度须切实保障,均不受政党或其他势力之控制与影响;本此条件,政治竞争始能在合理合法之公平基础上,共谋国家之进步。

  九、我人认为现代国家,必须人民有权,政府始可有能。政令固需人民之协力推行,而铲除贪污,提高行政效率,更需人民之监督;在人民未得充分民主权利以前,绝对不应提高政府之政权。

  十、为保障民主政治,必须建立各级议会,行使各级民权,议会之代表必须包括各阶层及各界,以期能充分提出切身之要求。

  十一、选举与公民投票,必须为普遍的、直接的、无记名的,始能代表真正之民意;为鼓励人民与闻政治,公民宣誓制度必须废除,人民代表与民选官吏候选人,必须不受考试检核之限制。

  十二、自治之实施,我人认为都市宜以职业团体为主要之基础,而乡村则宜保存其原有之地理单位;一切自上而下之部隶,均应废除,而代之以自下而上之自动自发组织。

  十三、为顺利推行法治计,现行各种法律,必须依据人道主义及人民公意切实修改,以求适合时代与国情;审判必须依法公开,执行必须迅速而有力,监狱必须切实改善。军法制度尤应彻底改正,以符合现代国家之标准。

  十四、公教人员及军警之待遇,必须充分提高,并谋其公平合理以期整饬人事,挽回颓风,并免除对人民之苛扰。

  十五、对于边疆各民族,吾人认为应本平等互助之精神,以事实之表现,求其认识参加国家组织之利益,宜尊重其固有而现存之文化、信仰与习惯,维持其安宁,解除其束缚,改善其生活,提高其知识,尤应避免任何武装及非武装之压力,以求敦睦。

  十六、对于海外侨胞,应协助其加强团结,普及教育,以争取在当地之应得权益,充分配备金融交通之力量,以发展其产业与对祖国之贸易,再运用外交上之努力,以融和侨胞与所在国国民之情感,并保障其权益之不受侵害。

  十七、对于侵略国须彻底解除其武力,及足以培养武力之生产与输出能力,消灭其足以造成侵略之制度与思想,并扶助其国内爱好和平之势力建立民主政权,树立未来之永久友好基础。

  十八、对于殖民地国家,须以和平方式扶助其独立自主,托治制度必须由有关国家共同参加,以保证自治之贯彻与独立之实现,并避免再蹈过去委任统治之覆辙。

  十九、在外交上,须化除成见,消灭自卑心理,以公正之立场,雍容之大度,团结美、苏、英、法;以爱好和平之赤诚,巩固联合国之基础,用达世界大同之终极目标。

  丙、经济

  二十、经济建设须有全国性计划,以谋发展之平衡与配合之妥善,惟计划之订定,必须依照民主方式,在计划规定之下,人民须有充分经营企业之自由,除保护劳工及防止独占法律以外,不得再有其他之限制,我人认为经济民主,应以此为起点。

  二十一、国营事业之官僚化与私人企业之独占化,同为经济建设之大敌,以我国现势而论,前者之危机远过于后者;因此我人一面主张国营事业国家化,私人企业社会化,一面更反对在官僚化尚未肃清以前,扩大国营事业之范围。

  二十二、关税政策之建立,须一面配合时代要求,一面仍保护工业发展,我人主张温和而有时间限制之保护关税制度,过度之保护关税,徒为工业进步与人民生活改善之障碍,在所不取。

  二十三、所得税须求公平合理,其目的在限制私人对于利润之分配与享用,而不在削弱产业资本之累积,应重课不劳利得,而轻课勤劳及产业所得,遗产税必须加重征收,以避免私人财产之膨胀,间接税必须尽量降低,并绝对不得重征。

  二十四、对于货币政策,我人反对无限制的消费膨胀,同时也不能赞同只图平衡国家预算,不顾国民经济与社会福利之极端紧缩主张;我人认为增进生产力量,应为货币政策之最高使命,以故确能增进生产力量与求能配合生产力量之通货膨胀,不但不足顾虑,并应大胆为之,贵金属与外币准备仅供国际偿付之用,既不应以此限制发行,亦不宜过分珍视。

  二十五、对于金融制度,我人主张中央银行应以稳固之政策,利用再贴现及公开市场,运用切实负起银行之银行的任务,其他国营专业银行,应由中央银行充分扶助,使能愉快执行其应有之使命,管理商业银行消极的束缚,不宜过多,但须经常公布检查之结果,以供社会之批判与扶择,籍收汰劣留良之效果。

  二十六、关于信用政策,我人主张提高票据之地位,不能再任其附着于过时之对人与对物信用,以谋市场周转之活跃;中央银行尽可以再贴现范围之伸缩,控制信用,而不应再有其他对于信用之束缚;产业证券市场必须建立,庶商业银行可以尽量投资于生产事业,而无资金冻结之虞;社会游资更可舍投机而流入生产事业,长期信用,来源充沛,工业建设自可突飞猛进。

  二十七、对于国外贸易,应尽量缩小国营之范围,积极协助民营贸易之发展。在建设初期,我人赞同对进出口物品,施行限制,其目的在限制消费,增加建设所需器材之输入,并保持必需原料与人民衣食所需之物资,而不在谋国库之收入。

  二十八、关于产业经营之方式,我人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足以提高企业精神,集中社会财力,促进建设,且有助民主之训练,应与合作组织,同时予以鼓励。

  二十九、工业之发展,一面自应鼓励工厂之经营,尽量利用机械,力求专门化,以期迎头赶上;一面复须改良,并扩大家庭工业及手工业,以谋人力之充分动员,与人民生活之普遍提高。手工业一面须尽量使之附着于家庭,减低成本,一面复须与工厂密切配合,组成互相依存之生产体系。此外更须灌输美术思想与科学知识、以谋产品品质之提高与工具之改善,凡能以机械代替手工之工作,须随时改用机械,提高效能。

  三十、工业标准须从速完成,工业区须从速指定,以便人民之投资与经营,并谋工业发展之迅速。在工业标准尚未完成以前,政府对于工业器材,何者宜予输入,何者不宜输入,应先有明确之表示。凡指定为工业区之地带须由政府以公平价格,征购全部土地,并为合理之分配使用,以谋全区之便利。工业区应指定为自治模范区,其人口合于市之标准者,应即改市。

  三十一、土地问题,必须用和平合理之政策,速求解决,以谋土地之合理使用及其生产力之增加。农村土地问题之解决,应从保障佃权,限制佃租入手。进一步由国家征租或发行土地债券,征购非自耕土地分租与农民。同时并应因势利导,通过现代农业机具之集中运用,以渐进于土地之集中使用。在政策施行之际,一面须能切实解除农民之痛苦,一面仍须保障地主之合理收益,并竭力引导土地资本投入生产事业,以消除目下土地资本与商业资本循环发展之弊害。

  三十二、为求减少天灾,发展地利与提高农民生活,我人主张,从速大量兴办水利,及推广农村动力之利用。并就地形区域之条件,采用现代经营方式。利用科学生产方法,以谋农产质与量之同时提高。此外农村副业必须力求改善与扩充,并鼓励以合作组织经营农产加工及运销,以增加农民收益。

  丁、社会

  三十三、人民应有工作权,为谋工作权之切实赋予,政府应依据国家建设及人民生活之必需,订定全部就业计划,并动员财政金融及民间事业力量,负责求其实现。

  三十四、国家对于愿意从事工业之失业人民,及失去工作能力之老弱残废,应负切实救济之责。对于患病无力就医者,应免费为之治疗。所有卫生保健工作,均宜从社会最低层入手,以纠正粉饰表面之作风。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逐步施行,限期完成。灾患之救济,尤须求其切实而有效。一切社会设施,均应以贫苦无告之人民为主要对象。

  三十五、对于产业成果之分配,须制定合理之标准,以减少劳资之纠纷,其方式除颁布最低工资法,严格施行外,并规定职工参加分红之比率,以资劳资双方之共守。

  三十六、为谋劳资合作基础之稳固,一面谋工厂会议制度之实现,一面仍须保障工厂管理权之完整,工作纪律必须充分提高,以求生产之扩大。

  三十七、工会、农会宜鼓励其自动组织,工农以外之政治、社会力量,只能从旁协助,而不应加以控制与操纵。职工福利事业及业余生活设施,除应由厂方尽力协助,职工自行办理外,其力量不足者,应由政府予以补助,以谋有业者之乐业。

  三十八、为使法律上男女平等条文之有效,必须在适合生理条件之下,扩大妇女教育与妇女职业,一面大量扩充托儿所及公共食堂等社会设备,使妇女职业之扩大,不致影响家庭生活生育保护与儿童健康。

  三十九、国家对于儿童保育,应负责求其尽善,父母对于儿童保育不良者,应指导纠正之,父母无力保育儿童者,应充分协助之;无依之儿童,应由政府负责保育。工厂之童工,应由减轻其工作,以渐进于完全废止。

  四十、退伍军人,除应谋其全部就业外,并保证其工作之适合与生活之改善。我人认为退伍军人之就业从工,应重于归农,而从工复须以服务工厂为主。归农之军士除授田外,并须配给机械化农具,指导其组织合作农场,以谋工作之愉快与生产之增加。残废军人之生活,尤应特别予以注意。

  四十一、政府对于贫农及小本经营工商业者,除以法律取缔高利贷之剥削外,应在都市广泛推行小额贷款,并极力改革农贷办法,期能惠及贫农。

  戊、教育文化

  四十二、发展教育,量的扩大与质之提高,必须并重。前者须厉行义务教育,以求普及,而后者更须充实学校设备,提高教学水准,免费学额须大量扩充,以求教育机会之均等。

  四十三、为谋改变学风与适应时代需要,人格之培养与生活不虞匮乏的普遍能力之养成,必须同时兼顾,民主研习与科学探讨,为教育之基本精神,而其中心关键,则在于教育之自由,此点尤须于各级教育中,特予注意。

  四十四、为提高教育效力及保持学生健康,各级学校之教育科目,必须酌量删减,教本更须充分鼓励自由编订,以求教学之进步。

  四十五、教育文化事业,应在不违反建国目标之原则下,任其自由发展,人民须有办理学校及文化事业之完全自由,但宜以国立教育文化事业,补救其地域及部门之偏枯。

  四十六、国家对于天才儿童,应予以特别之爱护与培育,对于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及在技术或工作上有特别成就者,应予以尊崇并保证其生活之优裕。

 

民主建国会章程

(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本会以团结各界思想进步行动踏实之分子,合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以互助方式发展各种有利建国之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总会暂设重庆,将来得经理事会之决议,移设他处。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赞成本会宗旨,具备左列各款之规定,有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通过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一、年在二十岁以上;

  二、非现役军人;

  三、从事于正当之工作;

  四、无贬损人格或妨害国家利益或破坏团体之行为;

  五、在抗战时期无勾结敌寇汉奸之行为。

  第五条会员之权利如左:

  一、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二、在会议中,有依照会场秩序表示意见之权;

  三、对于会务得随时提供意见;

  四、有著作及发明,提经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认为有价值者,由本会协助其出版,利用,并发动会员鼓吹推广之;

  五、有事业计划,提经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认为有利建国并具备成功条件者,由本会发动会员共同出钱出力赞助之;

  六、法益遭受侵害者,由本会依法为之谋取保障;

  七、工作不适合才能或个性者,由本会以团体力量为之设法调剂;

  八、失业或遭遇意外灾难者,由本会以团体力量助其就业或取得救济。

  第六条会员之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积极实现本会主张,协力推进会务;

  三、如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退会:

  一、自请退会者;

  二、被征召服兵役者;

  三、滞缴会费达一年以上经两次催告仍不缴纳者;

  四、对于本会有破坏行为或施恶意攻击者;

  五、有不名誉情事足以影响本会者。

  前项第三、四、五款之退会,由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决议行之;因第二款事由退会者,于服役期满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七十五人组织之。

  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理事互选常务理事二十三人,依照理事会决议,分工处理会务;同时组织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解决比较重大问题,并谋行动之协调。

  第十一条在常务理事会下设左列各处组:

  一、秘书处;

  二、财务组;

  三、会员组;

  四、分支会组;

  五、言论出版组;

  六、技术研究组;

  七、事业推广组;

  八、对外联络组。

  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增设其他处组。

  第十二条各处组设主任一人,由常务理事互推兼任之,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之;其他佐理人员若干人,由主任推荐提出常务理事会通过任用之。

  各处组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三条本会设左列各种委员会,依理事会之授权,处理指定事务:

  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会员著作发明审查委员会;

  三、会员事业计划审查委员会。

  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增设其他委员会。

  各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本会得分区设置会务指导员,由理事互推兼任之。

  第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监察一切会务,由会员大会选举监事三十九人组织之。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互选常务监事十一人,分工监察会务;并组织常务监事会,以谋监察工作之周密与协调。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监事联席会议,处理理事会不能解决之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会得于各省市及海外设立分会,各县设立支会,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十九条本会首届理监事会之产生,由成立大会选举理事三十七人,监事十九人,先行建立机构,执行全部职权;余额留待各地分会之选举,其人数之分配,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之,在理监事人数尚未选举足额以前,常务理监事人数比例减低之。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决定,由理事会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均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分别由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事会召集之。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事会均每月举行一次,分别在每次会议中自行推定下次会议之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理会同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前四条会议,遇有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会。

  第二十五条举行理事会须通知监事参加;举行常务理事会亦通知常务监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各种会议均须依照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尊重少数发言,服从多数决议;

  二、已到开会时间,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即可开会;

  三、讨论有关与会者之个人利害问题时,关系人须退席回避;

  四、选举决定重要人事进退或奖惩,以及通过有激烈争执之决议时,均用无记名式投票;

  五、会议讨论经过,与会者不得单独对外发表。

  第五章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入会费国币五百元,于入会时缴纳;

  二、会员年费每年国币五百元,于每年一月缴纳之;

  三、自由捐助;

  四、事业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各种收入,均由财务组负责经收,并出给凭证或委托银行代办。

  第二十九条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本会年度经费支出,须事先由财务组造具预算,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得由理事会先行核定,将来提出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之。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终了后三个月内,财务组须造具决算,经理事会核定,送监事会审查后,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须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之通过。

  (编者注:因原文为竖排版式,内文“左”现为“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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