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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建的成员和干部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17        分享到:


  会员是民建组织的基础,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做好会的组织发展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骨干队伍,是民建在新世纪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实现自身事业长期发展的组织保证。民建章程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体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切实贯彻施行。

  第一节发展成员的原则和范围

  做好成员发展工作,是民建发挥参政党作用的需要,也是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成员发展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政策,遵循会的章程,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

  一、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本精神

  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工作,既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多党合作长期存在与发展的重大问题。1996年3月,经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座谈讨论、交换意见,并经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研究,形成了《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精神,对于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严格把握发展成员的条件,坚持发展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恪守民主党派章程的人士。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成员和发展一般成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以共同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一方针,才能不断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补充新的骨干,提高成员的整体素质,使组织发展工作健康、正常地进行。

  《纪要》还明确了有关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的发展与巩固。民主党派历来主要由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组成,参政党作用的大小不在于成员数量,而在于成员的素质。为了使组织的发展与巩固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有一定数量又能保证成员的素质,根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的净增率以不超过5%为宜,由各民主党派中央从总体上掌握。各地方组织在发展工作中,关键是认真贯彻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坚持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不追求速度,也不单纯强调年轻化。对发展的新成员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培养,做好巩固、健全组织的工作。

  二是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以共同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有利于各党派保持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在各民主党派现行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各自发展的主要对象。各民主党派(不包括台盟)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一些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成员总数的30%以内。

  三是组织发展的地区和范围。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原则的前提下,经各民主党派协商,明确了可适当发展回大陆定居的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爱国者,只在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城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不在西藏发展等问题。

  四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问题。考虑到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知识分子逐渐增多,其中有的提出了参加民主党派的要求。根据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性质和广泛性的特点,对提出这种要求的,可按照下列条件有选择地发展: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已作一定政治安排的业主(不包括“三胞”投资者),民建可适当发展;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对其中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各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事先同当地统战部及有关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本党派上级组织的同意。

  二、民建发展成员的基本要求

  依据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有关精神,民建章程规定,会的发展对象是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中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是从事经济和管理专业的教学与研究人员,三是部分在政府和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四是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坚持“三个为主”,即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基本精神。民建的主要发展范围是经济界人士及其他专家学者。当前经济界的定义在不断拓宽,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概念提出以后,范围更宽了,民建的发展空间也在扩大。以大中城市为主,是因为一般来说大中城市经济界人士比较集中,小城市中合适的发展对象相对较少。在小城市中建立组织一定要待条件成熟以后。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是因为民主党派历来主要由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坚持“三个为主”,不是片面地搞“三个惟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工作。

  第二,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要注重质量,注意数量,特别要树立质量意识,强调代表性,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一是要坚持基本的质量标准。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一定的学历职称等。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能搞突击发展,也不能停止发展。二是要按照各民主党派协商一致的精神,在坚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没有一定的速度,就无法保证成员数量的正常增长,组织的正常发展。三是要注意发现培养优秀人才。代表性人士的来源,不外乎内部培养和外部吸收两个方面。高层次人士也是从实际工作中逐渐锻炼提高的。从外部吸收的会员,也不一定一开始就是高层次人士。但只要其素质高,经过认真培养,就可能成为优秀人才。不要把高层次代表性的概念固定化,有潜在能力,有培养前途的就可以发展。四是要重视吸收高层次代表性人士入会,这些同志已经有了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入会后就能增强会的实力。这样的人不可能很多,但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礼贤下士的精神,先交朋友,多做工作,水到渠成时发展入会。

  第三,努力改善结构。就是要使整个会员队伍的结构渐趋合理,包括文化结构、行业分布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实践表明,会员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着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分布结构等仍不够合理。因此,发展会员必须注意考虑改善会员队伍的结构,从而使会员队伍的结构更有利于发挥会的作用。民建在经济界的会员主要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济界方面的专家学者构成,这是经济界人士的主体。这两部分人在会员中比例要适当,在领导集体中比例也要适当,要体现经济界政党的特色。要把握好会员队伍的总体结构,还要注意重点与非重点的比例,注意做好发展其他方面人士入会的工作。

  第四,积极慎重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性人士入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已经写入宪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入会,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共中央交给民建的任务。截至2010年12月底,民建近13万会员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占24.3%。要按照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所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这部分人士的发展工作。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加强引导、培养支持,并在发展中注意考核。发展一定要抱慎重的态度,在考核中如有困难,可以同当地统战部门联系、沟通,也可以同会的上级组织联系、沟通,这是保证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要坚持自愿原则。一是个人自愿。发展会员包括发展高层次人士,不能硬拉入会。当然,坚持自愿的同时,还要主动做好人的工作。各级组织包括一把手都要去交朋友,使其感觉到组织的诚意,即使不入会,也可以保持良好的会友关系。二是不能许愿。有的人入会希望有点安排,从组织上来说要考虑这些问题,但绝对不许愿。第一是无权许愿;第二如用许愿来发展,就降低了民建组织的品格。安排要走正常程序,要大家拥护。三是坚持标准。发展会员必须坚持章程规定的会员标准,把好“入口关”,不能马马虎虎,要防止投机分子和动机不纯的人混入会内,确保会员的质量和组织的纯洁性。要用章程规定来衡量和检验会员发展工作。四是履行手续。在具备基本条件以后,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按照章程的规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二节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名民建会员,在组织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民建章程规定了会员享有的六项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会内民主、保证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

  一是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会员享有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会员有表决权,是指会员在会内讨论问题时,有发表自己意见、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会员享有的选举权,是指在会内选举时,有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的权利。同时,会员有权被选为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

  二是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这是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这项权利对于发挥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着重要作用。会员应当积极参加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会员有权阅读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时了解组织的主张和意图。会的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全体会员积极性的发挥。每个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前列,关心会的事业,对会的各方面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实践中勇于开拓,勇于创新。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会员的建议置若罔闻,漠然视之。相反,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三是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项权利是会员通过组织和组织的会议行使的,是会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的体现。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充分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有助于中共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可以使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四是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这项权利是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对于促使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会的利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贯彻和执行会的决定和任务,使会的组织和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会的进步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应在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后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五是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会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执行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会的一条重要纪律。但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会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做,有利于发扬会内民主,有利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强迫会员放弃保留意见。另一方面,对保留意见的会员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错了,就不应再固执己见,更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这项规定,有利于弘扬会内正气,可以使上级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改进工作。会组织对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恰当地处理问题。

  六是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这项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只有真正做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让会员感受到集体的温暖,组织的关怀,从而真正增强会的凝聚力。

  上述六项会员权利,是受到会纪保护的,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每个会员对自己享有的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既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会员的权利,违反会的民主集中制和会的纪律。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为会员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会员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二、会员履行的义务

  民建章程规定了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根据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和会内的现状,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以及科学文化业务等各个方面对会员提出的严格而又具体的要求,是会员标准的具体化。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执行会的决定,完成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要严格保守国家的机密,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泄漏国家机密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揭露和斗争,以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是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这是作为一个会员的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说是一名民建会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代表了本会所联系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广大会员的意志,每位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于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给的任务,每个会员都必须坚决服从,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对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去完成。

  三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学习,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紧要的,特别是我们面对的21世纪,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不抓紧学习,不仅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而且终将会被时代所抛弃。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广大会员只有认真学习,才能深刻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要认真学习中共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完成各项任务。要认真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社会服务的本领。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建功立业。

  四是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我教育是本会的优良传统。只有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才能纠正工作中的失误,维护会的团结统一,才能进一步发展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使会内生活民主化、正常化,从而始终保持会的进步性。广大会员要经常按照章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对个人的缺点错误不隐瞒,不文过饰非,勇于进行自我批评,并在实践中认真改正。同时,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批评各种不良现象。

  五是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广大会员要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既要反映所联系群众对实现民族国家整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又要反映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要求,在他们中间发挥带头作用,成为执政党团结本会所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六是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参加会的组织生活,是指会员必须编入会的一个支部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进行自我教育,接受会内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本会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形成坚强的凝聚力,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如果会员只承认章程,而不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个涣散的俱乐部。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关心会的事业、从经济上支持会的表现,也是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标志。

  以上六项义务,民建会员都应认真学习,切实履行。这六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刻刻按照章程规定的去做。

  三、正确把握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会员行动准则不可缺少的内容。会员如果不享有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会员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享有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因此,每一位会员都要把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统一起来,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绝不能只想享有权利,不愿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其次,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权利和义务。一是必须平等地、全面地、严格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会员在权利和义务面前,是平等的,无论职位高低、会龄长短、能力强弱、贡献大小,都毫无例外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特别是会的领导干部,只能比其他会员做得更好,而绝不能有丝毫的特殊。二是会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是全面的,不能只行使和履行这几项而不行使和履行那几项,必须全面地按照章程的规定去做。三是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还应当是严格的,对自己要求要严,不能马虎和迁就。要提高自觉性,加强责任感。会员应该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实现会的纲领和政治任务,自觉地履行义务。如果只要会员的称号,而不愿承担会员的义务,就不是合格的会员,起不到会员的作用。

  第三,各级组织要保证和监督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建各级组织都应该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切实保障会员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组织会员学好会的章程,对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使会员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意义,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尽职尽责,做一名合格的会员;另一方面要健全会的各项制度,严肃会的纪律,保证会员行使权利,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四、自觉维护和遵守会的纪律

  章程规定,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同时,章程也规定,会员应遵守会的纪律。对违犯纪律的会员,会的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会的纪律,是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为规范。每一位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会的纪律。这是因为:

  首先,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会的决定和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最终实现会的奋斗目标,会在各个时期不仅要确定会的任务,而且还必须依靠会的纪律统一全会的行动,保证会的决定和任务有效地贯彻落实。如果没有纪律的约束,本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就会被削弱。

  其次,会的纪律是维护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实现会的历史任务,不但要有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还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维护会的团结和统一,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切实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只有坚决遵守会的纪律,才能有效地保持会在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

  第三,会的纪律是巩固本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只有执行严格的纪律,才能发挥会的优良传统,保持会的优良作风,树立良好的参政党形象,有利于加强同所联系群众的关系,调动所联系群众的积极性,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同心同德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章程规定,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警告,是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担任会内职务的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受警告处分的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会内警告处分的会员,原来担任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担任会内职务的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会员,原来担任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进行调整。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受到撤销会内职务处分的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他低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会内职务处分的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开除会籍是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会员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会员施行纪律处分要严格慎重,遵循一定的组织程序。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三节对民建干部的基本要求

  会的干部,主要是指会的各级领导集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及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加强会的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领导集体整体素质,是实现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坚持和发展新世纪多党合作的重要保证。

  一、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民建八大着眼于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干部队伍,在章程中将“干部”单列一章,强调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强调全会要十分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并相应规定了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原则和程序。

  章程规定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章程还特别就各级领导集体中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是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五是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二、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为适应建设新世纪参政党的要求,有利于会的长期发展,形成一种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本会章程明确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提出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这是民建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章程根据这一总的精神,又作了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部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在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的基础上,第四十三条补充规定“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二是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推行会内改革的需要,又是会的稳定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会的活力。根据这一精神,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纪律,应当允许本人自愿请求辞去领导职务,对于已经达到任职或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不参加会务履行职责的、严重违犯纪律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集体成员,都可以在任期内变动和解除职务。

  随着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实行,以及任期内领导职务的调整变动,当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往的做法,在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内,按照专门的规程和办法补选。

  三、加强领导干部的四种能力建设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在与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的谈话中提到民主党派领导班子的“四种能力”建设,即政治把握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提高领导班子成员修养,加强“四种能力”建设,是新时期更好发挥参政党职能作用的要求,是参政党健康发展保持旺盛的组织活力的要求。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政治把握能力,就是科学判断形势和准确把握方向,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矛盾面前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的能力。政治把握能力,是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基础,是对领导班子成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四种能力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基础性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谈不上政治上的成熟。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学习民建会史会情会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研究推进会务工作结合起来。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判断形势,在事关大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通过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坚定性,就必须胸怀全局,深谙国情,强化社会主义方向目标意识。对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认识清醒,才有信念执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们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其中事关大局事关政治方向的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毫不动摇。增强政治敏感性,就必须观察细致,感觉敏锐,坚持求真务实的发展理念。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由小见大,由浅至深,从端倪观察趋势,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地分析问题;要站得高,看得远,反应要快,想得要深,真正做到见微知著。要深刻理解执政党为适应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所作出的调整变化,从中领悟参政党要思考和回答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执政党想什么,参政党议什么,执政党做什么,参政党帮什么,在“四个文明”建设中努力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增强政治鉴别力,就必须旗帜鲜明,明辨是非,培养高瞻远瞩的政治观察力。在参政议政实践中,要学会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问题,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不人云亦云,不听之任之,正确认识和判断形势。在社会发展平稳时要头脑清醒,不入误区;在矛盾错综复杂时要审时度势,把握大局;要在履行参政党职能,深化参政行为中积累政治经验,培养政治智慧,提高鉴别水平。

  二要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就是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本会的优势,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中共和政府提出有见地、可操作、对中共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的能力。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职能之一,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是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核心。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态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增长才干。要掌握民主党派的工作规律和特点,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充分发挥本会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努力发挥表率作用,带领广大成员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要深刻理解参政议政的内涵。参政议政活动的内容和效果,要充分反映和体现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深切体察民心,正确引导民意,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时而准确地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意见和要求,提升到参政议政工作中,使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愿望要求,能在党和政府的决策施政中得到充分体现。要准确把握参政议政的重点。参政议政工作中必须注重紧跟形势,把握重点。一方面关注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求所为;另一方面关注中共和政府的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对于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带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点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难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看法和反响,将分散的意见集中梳理分类,分别形成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建议,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要不断强化参政议政的效能。在深入调研,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对广大成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精心筛选加工,把握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主要与次要,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从诸多的复杂事物中找出主要问题,从诸多矛盾交织中抓住主要矛盾,从诸多呼声反映中综合出正确意见,从而提出符合实际情况且具有操作性的真知灼见,达到协助中共和政府推进工作的目的。

  三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就是充分调动全会广大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全会成员及其它各种资源系统有效地整合起来,及时贯彻落实会的决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齐心协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的能力。它是领导班子领导水平和整体素质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提高领导班子领导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根本要求。本会的领导体制具有专职与兼职结合的特点,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保证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增强内部团结,提高工作效率。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针对少数领导一言堂的现象,要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在决定重大问题和推荐任用干部上实行票决制。为了保证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领导集体的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应提倡会前充分酝酿,取得一致认识后再例会通过。要加强团结。团结是领导班子的生命,如果领导班子不团结,就什么工作都做不好。一要讲胸怀。胸襟要开阔,要有海纳百川的气量和胸怀,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的作用。二要讲品格。领导干部必须要起表率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恪守公德、与人为善、严于律己。三要讲付出。团结就要付出,不仅在利益上付出,还要在感情上付出。在利益上付出,就是有了成绩或荣誉,要归功于集体,要多为其他同志着想;在受到批评时,勇于承担责任,不诿过他人。在感情上付出,就是要时刻关心同志,乐于助人。

  四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就是继承和弘扬本会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同心同德,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履行好参政党的职责,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团结奋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能力。这是领导班子成员面对的经常性问题,也是我们必须具备的能力。提高合作共事的能力,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多党合作的必要性,增强参政意识。要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政权中是执政与参政的关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是团结合作的关系,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下,多党派团结合作的特点,实现了集中统一领导与广泛政治参与的统一,国家稳定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提高多党合作的自觉性,增强民主意识。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这个奋斗目标中,“民主”是指政治上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包括民建在内的民主党派就要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高多党合作的自觉性,积极建言献策,有助于实现中共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政策上、工作中的失误。发挥多党合作的主动性,增强合作意识。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肩负参政党使命,履行参政党职责,体现了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民主党派同共产党合作,必须始终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这一基本方针是处理多党关系的原则。只有在平等合作共事的基础上,才能“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只有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才可能做到心心相印,同舟共济。在合作进程中,要准确把握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通力合作的历史方位,找准角度,协助共产党做好工作。在合作实践中,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尽最大努力争取中共党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这是民主党派提高参政能力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要反映真实情况,讲真心话;要加强通气协商,互相信任;要认真倾听意见,虚心好学。这样,在主动交往合作中,以诚相见,以心交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诤友和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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