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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0-08-04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我国能长期保持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得益于维持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自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全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发展”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意志,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最大诚意和决心,使得我们在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提出了新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15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经验和成功做法。最近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的实施,在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结合15来在执行中共中央1989年《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上下一番功夫,方能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
 
    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简称为“三化”,是国家多党合作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宗旨是维护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和义务,使多党合作工作落到实处。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为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还必须注意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没有完备的程序体系,再好的制度也是没用的,强调程序就十分必要。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胡锦涛同志的指示说明,只有进一步推进“三化”的建设,方能“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
 
    “三化”建设涉及党政、人大、政协等多个方面,本文仅从民主党派的角度,就“三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对民主党派权利与义务、自身建设方面的影响进行剖析论述,并对“三化”建设内容的重点提出建议,旨在阐明“三化”建设对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三化”建设能有效防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在多党合作中搞一言堂,合不合作,协不协商完全是随意的、个人的、盲目的,漠视国家大政方针,完全脱离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治路线。究其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以简单的、形式化的东西来等同多党合作。比如,最常见的“团拜会”、“茶话会”、“座谈会”等,当然,这些“会”也是与各民主党派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的重要形式,但其更多体现的是“亲情”,目的在于今后合作上的顺利和更大成效。而现在有许多地方将此等同成“多党合作”,之后便“人走茶凉”。这极大地挫伤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和兄弟党派间的阶级感情。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地方领导对党的多党合作方针的理解和态度问题,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没有健全规范的制度约束。“三化”建设就是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策议政时,严格按照“三化”中明确的制度和程序办事议事,否则就违规,违规首先就要追究其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多党合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泛滥的问题。
 
    二、“三化”能有力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和义务
 
    多党合作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好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最基础的多党合作工作。没有保障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也就不会有附加于权利之上的义务。对民主党派而言,“参政”就是权利和渠道问题,“议政”就是义务和能力问题,“参政”是条件是前提,“议政”是“参政”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没有了“参政”的权利和渠道,“议政”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起。“三化”建设就其宗旨而言即在于此,即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和义务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执行规范和操作程序,使之成为“定律”。这些“定律” 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法定的、民主的、科学的,而不是随意的、个人的、盲目的。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得不按照事先“合议共商”的规则行事,尽量减少领导个人意志和喜好给民主政治带来的损害。
 
    三、“三化”能大力促进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态度和能力从根本上来讲是它自身建设的问题,但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对其具有极大的影响,二者是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这也是权利与义务、信任与支持的辩证关系问题。“三化”即是对执政党的约束,也是对参政党的激励。
 
    1、“三化”建设直接影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性质决定了合作双方地位的主从性,位于“主”的一方对于合作的成效起主导作用。“三化”建设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一方面它是对“主”的一方,即执政党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对“从”的一方,即参政党的保障。而这双重效力又互为促进。“三化”实质是为合作双方构架了一个“框架体系”,用以确保合作的紧密与成效。
 
    作为民主党派我们敢于承认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一些方面我们的参政议政热情不高,有消极因素,但如果辩证地来看,是否和我们的一些地方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呢?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是信任的还是怀疑的,这当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三化”建设赋予的是权利,体现的是信任,有了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没有权利和义务,热情便无从谈起。“三化”建设有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爱国热情。
 
    2、“三化”建设有助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三化”保障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明确了义务,畅通了渠道,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政治环境。这是压力,也是动力,必然促使各参政党认识到参政能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题,民主党派会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探索和加强其自身的参政议政能力建设,以保持其在参政党的地位和存在意义。“三化”建设的完善程序,也直接影响到参政党参政议政水平的发挥。“三化”明确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层次,范围的大小,层次的深浅,对其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水平要求是不同的,如果总是停留在一个较窄的空间和层次,参政党也就没有必要和动力去提高参政能力,同时也将极大地挫伤其积极性,相反则是一种激励。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新任务、新矛盾,这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更要充分发扬民主,要相信民主党派有能力在各自优势的领域,以特殊的视角和智慧进言献策,帮助解决前进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四、以“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为重点,推进“三化”建设工作
 
    1、要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具体配套制度,能量化则量化,能明确则明确。我国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方面的基本制度要适合现阶段的需要,基本制度的实施要依靠可操作性强的具体配套制度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具体配套制度的健全、规范且形成科学的运做程序,才能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1989年中共中央《意见》下发后,各地多数采取转发办法处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制度,由于各级党委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认识高低不一,又习惯看文件上写没写,这就使《意见》落实大打折扣。如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既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我国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只有在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安排职位,才能得到最直接的体现,因为《意见》没有量化规定,只能按“应占适当比例”、“应有适当数量”“要适当增加”“要逐步增加”“可视情况”等等的笼统规定去做,如此操作下来,结果只能偏少不可能偏多,而且各层次也很不平衡,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占16%,在地市级仅占6%左右,在政府部门担任正职的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均配备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副职,这就是因为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主要是与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合作,民主党派人数多少,素质高低和安排是否到位,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程度,对我国政党制度运行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要在“参与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明确地方民主党派组织有权直接参与本级所在层面,并通过本党派上一级组织反映对上层面的意见,要纠正“三参与”仅限于中央级的认识。要明确民主党派地方组织要对哪些领导人选要进行协商,对部门领导人选是否协商;在哪个环节协商;协商以什么方式进行;党委对民主党派意见的采纳程度等。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地方事务管理、参与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执行;哪些会议、活动必须邀请民主党派哪些人员参加;涉及到民主党派事前调研形成党派意见的应提前通知;须提供哪些相关材料等都应做出规定。
 
    3、在制度的制定方面要体现的原则。一是要体现出政党的诚意,是真心合作,是虚心征求意见,积极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现时共产党内部的监督都很难保证,民主党派如何去监督就更困难了,主要原因在于民主党派不知情,要为民主党派知情创造条件。二是体现协商程序,即协商在决策之前,要有协商过程,要保证协商结果得以实施,要避免事后通报即为协商、事前已履行完主要程序不可能有改变的情况下,象征性的协商。三是对于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应采取特殊办法,如在“民主推荐”人大选举中可以采取民主党派人士单列名单,保证民主党派人士的名额不被挤占;对干部“逐级提拔”的规定可以通过让更多的民主党派干部担任正职、副职正级或予以破格提拔来解决;对应该安排民主党派干部而实行条条管理的部门可以由中央做出必须安排的统一规定。四是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目标管理体系之中,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制,中共各级党委要站在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社会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上一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加强监督与考核,改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中“上层热、中层温、下层凉”的局面。
 
    以上具体措施的制定可以由省一级党委制定,全省执行,民主党派要积极参与,作好参谋,充分协商形成文件予以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也是经过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检验的唯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它的建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崇高的、无可替代的领导地位,也体现了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共同致力于的伟大事业就会蒸蒸日上,社会就安定,民族就团结,人民生活就提高,综合国力就加强。我们相信随着“三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一个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依法合作,照度协商,秩序监督的政治局面将呈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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